阿拉善盟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 发布日期:2020-09-29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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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4】121号)的规定,结合本盟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盟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盟中心)负责全盟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盟中心下设的管理部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业务承办。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业务由盟中心或管理部办理。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五条 除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封存、本人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清偿或担保的借款人有还款逾期6期以上等行为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普通自住住房(不包括商住两用住房)和购买二手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五)偿还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六)被纳入本盟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
(七)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职工住房公积金封存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凡已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满一年后可再次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其他原因支取的满半年后可再次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
(九)房租支出超出家庭收入30%的。
(十)因企业转制,职工买断工龄一次性安置的。
(十一)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十三)职工本人、配偶、子女,以及夫妻双方的父母因重大伤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十四)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十五)停业达两年以上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的。
依照本条第(二)、(三)、(四)、(七)、(八)、(十)、(十一)、(十二)、(十五)项规定,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缴存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六条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七条 职工依照本细则第五条第(一)、(六)、(九)、(十三)、(十四)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同户籍,下同)住房公积金帐户中上一缴存年度的余额内提取,且帐户内余额不得低于1000元,办理非销户提取。职工依照本细则第五条第(五)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同户籍,下同)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八条 职工符合一项或多项提取条件,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时间应间隔半年以上。
第九条 职工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提取条件且同时有未还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只允许优先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或履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责任。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十条 依照本细则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用于购房的,按下列不同情况办理:
(一)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不包括商住两用房),其提取手续必须在合同生效或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办理。
(二)用于购买再交易房的,其提取手续必须在《房屋所有权证》过户之日起一年内办理。
(三)用于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不包括商住两用房),其提供手续必须在获得相关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手续之日起一年内办理。
只能在本人、配偶和子女住房公积金帐户中上一缴存年度的余额内提取,且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提取金额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的,可申请支取一方住房公积金另一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支取总额加贷款金额合计不得超过购房总价。
职工住房被拆迁后购买住房的,其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扣除拆迁补偿款后实际发生的费用。
为同一套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及其配偶、子女只能提取一次。
第十一条 依照本细则第五条第(五)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的,合计不得超过未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 依照本细则第五条第(六)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本细则实施后并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期间已支付的房租。
第十三条 依照本细则第五条第(十三)项规定,缴存人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帐户余额中最多不超过个人应负担医疗费用的住房公积金。直系亲属包括缴存人及配偶、子女,以及夫妻双方的父母。提供旗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当年的医药费专用发票、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关系证明。
第十四条 骗取住房公积金的,由相关单位追回并追究责任: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证明材料不实或属伪证骗取住房公积金的,由盟中心追回被骗取的住房公积金,并由相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所在单位领导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追回,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 提取凭证
第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所在单位加盖公章的本人书面申请、婚姻状况证明及复印件、夫妻双方身份证及复印件,并按以下各条款要求出具相关凭证。
第十六条 委托他人办理的(单位办理的除外),须提供委托人签署的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配偶签署的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七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提供下列凭证: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的,提供经房屋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合同》、购房款发票;购买拆迁安置房的还需提供住房拆迁安置合同或协议。购房时间以合同签署或首付款发票(收据)时间为准。
(二)职工购买再交易房的,提供购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缴款凭据原件及复印件,所购房屋过户时的《契税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购房时间以《房屋所有权证》取得时间为准。
(三)职工建造、翻建自有住房的,提供盟或旗级以上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复印件,建房预算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建房时间以《施工许可证》颁发时间为准。
(四)职工大修自有住房的,提供盟、旗级以上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修缮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大修住房预算原件及复印件。修房时间以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出具的《修缮许可证》的签署时间为准。
第十八条 职工离、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九条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旗级以上医院证明及复印件和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及复印件。
第二十条 职工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国出境定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复印件及子女(同户籍)的相关证件、支取还贷申请、加盖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第二十二条 被纳入本盟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职工,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及复印件、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复印件、支付房租证明及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及复印件、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职工住房公积金封存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提供职工档案关系所在地开具的该职工未重新就业的证明及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及复印件、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及复印件。
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应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第二十五条 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或其它突发事件等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旗县以上医院证明、医疗费用清单原件及复印件或相关单位灾难事故处理情况证明和家庭收入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和城镇农牧民,凡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的,可凭本人书面申请、婚姻状况证明及复印件、夫妻双方身份证及复印件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七条 职工凭提取凭证,并出具经所在单位确认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第二十八条 职工或专管员凭提取凭证及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到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办理提取审批手续,经审批不准予提取的,管理部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对准予提取的管理部应当7天内办结,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 经审批准予提取的,职工凭身份证及复印件、管理部审批同意后的《住房公积金申请书》,办理提取手续。
第三十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支付方式:
以转账或汇兑方式划转到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的账户或缴存人指定的个人结算账户(含银行卡)或银行活期储蓄账户。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阿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阿拉善盟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