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2-07-12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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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房金字〔2022〕25号
各科室、管理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力度,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职工共渡难关,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函》(内建保金函〔2022〕290号)的有关要求,经请示盟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就我盟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支持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按规定缓缴住房公积金
(一)申请条件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缴存职工可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
(二)缓缴期限
本次阶段性政策企业缓缴期限自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三)申请材料
申请缓缴的企业应当提供《因疫情影响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附件1)、补缴方案、经公示的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关于缓缴的决议原件。
(四)办理流程
中心开通企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绿色通道,由中心按规定审核后即时办理。
(五)政策衔接
缓缴期限届满后,从次月起恢复正常缴存,并按补缴方案及时足额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二、阶段性支持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个人贷款不作逾期处理
(一)申请条件
缴存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经缴存人申请,中心核实后,不做逾期处理,不计罚息。
(二)申请时限
本次阶段性政策缴存人贷款不作逾期处理时限自2022年6月1日至12月31日。
(三)申请材料
缴存人提交《因疫情影响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附件2)。
(四)办理程序
中心开通缴存人申请不作逾期处理业务绿色通道,由中心审核后即时办理。
(五)政策衔接
不作逾期处理期间届满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应当归还全部应还未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正常履行还款义务,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常转逾,计收罚息。
三、开通缴存职工租房提取线上业务办理渠道减化业务办理要件
为进一步提升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便民服务,开通缴存人租房提取线上业务办理渠道,减化租房提取要件,缴存人申请租房提取业务时,线上线下均无须提供缴存人及配偶无房证明。
相关实施意见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阿拉善盟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2年6月20日